税率下调前的采购事项筹划

纳税实务河北~税政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433 次浏览 • 2019-04-12 15:37 • 来自相关话题

一、已经在手的采购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月1日税率下调时,企业在之前采购时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4月1日后继续在销项税额中抵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只要在开票360天内认证或勾选确认,正常申报抵扣即可。

二、已经发生采购业务尚未拿到发票的处理

参照以往税率下调时对开具发票的要求,企业在4月1日之前发生的采购业务,销售方纳税义务时间在4月1日之前的,应该按照原税率(16%)申报缴纳增值税并给采购方企业按16%税率开具发票;销售方纳税义务时间在4月1日之后的,应该按照新税率(13%)申报缴纳增值税并给采购方企业按照13%开具发票。

建筑财税李志远建议,为了避免购销双方产生争议和纠纷,采购方尽量在4月1日前尽快结算并取得采购发票;暂时不能取得发票,如果纳税义务时间属于4月1日之前的,应该由销售方承诺未来提供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暂时不能取得发票,如果纳税义务时间属于4月1日之后的,应该和销售方协商,将原交易价格做适当的下调,提供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可以参看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

三、已签订未履约合同应该适当调整采购价格

按照原16%税率做采购预算并已经签订但未执行的合同,购销双方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可以针对已约定合同金额按照新税率进行测算并适当调整。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税率下调,已签订合同金额是否改变?是否能改变?属于购销双方的商业行为,财税文件中不会做出规定。也就是说,已签订合同金额能否改变、怎么变,完全取决于企业的议价能力。

从利润的角度来看,增值税税率调整对企业的影响主要是不含税买价和附加税费。根据建筑财税李志远的测算,如果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附加税率之和为12%,按照16%税率原定价100元(含税价),在税率下调到13%后,应该相应下调到97.05元(13%税率、价税合计)。

如果是简易计税项目,取得增值税普票,取得价税合计100元的16%的发票和价税合计100元的13%的发票,成本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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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劳务报酬代开发票不再预征个税

新政速递河北~税政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366 次浏览 • 2019-04-12 15:36 • 来自相关话题

黑龙江: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广西: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一、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应税所得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公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南:

湘税发[2019]1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进一步规范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税费征收规定。除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外,2019年2月1日起,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在申请代开发票环节,税务机关只对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5个税费种征收相应税费,其他税费种由纳税人按有关规定自行申报缴纳。

这样做的省份已经越来越多,欢迎大家在写留言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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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入职职工个税如何代扣代缴?

财税知识河北~税政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494 次浏览 • 2019-04-12 15:33 • 来自相关话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即纳税人如果5月份入职,则扣缴义务人发放5月份工资扣缴税款时,减除费用按5000元计算;6月份发工资扣缴税款时,减除费用按10000元计算,以此类推。

案例:张大志于2019年3月底从原单位辞职,该员工最后一个月工资于4月发放。于2019年4月该员工加入另一新单位,当月工资也是下月发,每月个税计算如下:

原单位在发放工资时计算应扣缴个税:

1 月份:(10000-5000-1500-1000)×3% =75 元;

2 月份:(10000×2-5000×2-1500×2-1000×2)×3%-75 =75 元;

3 月份:(10000×3-5000×3-1500×3-1000×3)×3%-75×2 =75 元;

4月份:(10000×4-5000×4-1500×4-1000×4)×3%-75×3 =75 元;

新单位在发放工资时计算应扣缴个税:

5月份:(12000-5000-1800-1000)×3% =126 元;

6月份:(12000×2-5000×2-1800×2-1000×2)×3%-126=126 元;

7月份:(12000×3-5000×3-1800×3-1000×3)×3%-126×2=126元;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上述案例中,如果张大志符合上述情形之一,比如“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社保移交方案和降费措施确定!

社保问题admin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342 次浏览 • 2019-04-12 15:23 • 来自相关话题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9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考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密切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国务院办公厅

                     201941

                   (此件公开发布)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20195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各省具体调整或过渡方案于201941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20195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430日。自20195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4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各省要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四、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各省要结合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等措施,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逐步统一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等政策,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五、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

加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力度,2019年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至3.5%,进一步均衡各省之间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六、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七、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国务院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八、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有趣的两个税收答疑(总局)

纳税实务申瑞平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356 次浏览 • 2019-04-12 15:18 • 来自相关话题

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四]》的资料中,针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文件,有以下两个问题:

问题一:C公司准备购买20张“上海—三亚”往返机票,用于奖励公司优秀员工团队。请问购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C公司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甲公司用于奖励员工的20张机票,属于集体福利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是召集优秀员工在三亚开经验交流会,该项支出就不属于集体福利项目了,对应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可见,税收的筹划来自于业务部门经营管理活动的筹划。

问题二:D公司2018年9月购入一栋写字楼,按照原来的税收政策规定,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应于2019年9月抵扣。2019年4月1日增值税新政实施后,40%部分是否只能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抵扣?

答:3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8年9月购入写字楼,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D公司既可以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一次性抵扣,也可以在2019年4月之后的任意税款所属期进行抵扣。

理解税收政策,有时必须要咬文嚼字。“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起”字很重要。另外,在答复中说的“一次性”抵扣,也要注意。

建筑业企业预缴增值税的具体时间

纳税实务申瑞平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3175 次浏览 • 2019-04-12 15:11 • 来自相关话题

建筑业企业预缴增值税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二是预收工程款。

一、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17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后来改成地级行政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主要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预收工程款预缴增值税

按照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预缴税款的具体时间

相比较而言,税法文件对房地产企业预缴税款的具体时间更为具体。比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18号公告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而对于建筑业企业具体什么时间缴税,并没有类似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应该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收到业户或总包方预付的工程款,应该在收款后及时向机构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异地施工项目)预缴增值税。

四、未按规定预缴的风险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民工社保如何转移衔接?

社保问题申瑞平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457 次浏览 • 2019-04-12 15:08 • 来自相关话题

按照社保法的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也就是说,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属于两种不同的制度。比如领取退休金的年龄不同,城镇职工养老险,男60,女工50,女干部55周岁领取;居民养老保险不分男女,都是60周岁领取。

我国每年有数以百万计的劳动力从农村进入城镇,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面对人群流动该怎么衔接、其权益如何得到保障,成为一个突出问题。特别是大量农民工,从农村涌入城市,但往往就业不够稳定,可能又返回到农村,过一段时间又回到城市。

在这个过程当中,如果没有一个恰当的政策安排,农民工累积性的养老保险权益会受到很大损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正是为了推进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设,解决以农民工为主要群体的、累积性和延续性养老保险的关系衔接问题。

按照上述《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由此可见,参保人员在两种养老制度下,缴纳社保费用可以转移衔接,不会出现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社保移交到税务

回复

账务处理申瑞平 发起了问题 • 1 人关注 • 0 个回复 • 583 次浏览 • 2019-04-12 13:52 • 来自相关话题

财税改革背景下,企业财税管理新思维与运营节税筹划

中税课程admin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349 次浏览 • 2019-04-12 13:36 • 来自相关话题

课题大纲

01、增值税16%的税率降至13%,10%的税率降至9%,企业应如何把控?

0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企业应如何享受?

03、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税收优惠,如何筹划?

04、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如何运用?

05、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哪些企业可用?

06、税率调整后“纳税人身份”如何选?对公司更有利?

07、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企业如何享受?

08、居民纳税人取得的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如何筹划?

09、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所得,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10、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何抵扣?

11、允许生产、生活***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如何加计?

12、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如何退税?

13、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有何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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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至12日 成都 | 个税/所得税/增值税新政策应用及筹划与社保缴纳常见疑难解析培训班

中税课程admin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626 次浏览 • 2019-04-09 15:16 • 来自相关话题

随着营改增和国地税合并的全面实施,2019年又迎来了新个税法实施和社保移交税务机关征收的新变化,建筑企业规范化管理压力前所未有,同时一些具体问题也急需解决,例如: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社保征收移交税务机关后临时工、季节工用工的财税问题如何解决?如何 ...查看全部
随着营改增和国地税合并的全面实施,2019年又迎来了新个税法实施和社保移交税务机关征收的新变化,建筑企业规范化管理压力前所未有,同时一些具体问题也急需解决,例如:
  •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社保征收移交税务机关后临时工、季节工用工的财税问题如何解决?
  • 如何降低企业的人工费成本?
  • 企业所得税新政策的实施对于企业票据管理带来了哪些新影响?
  • 如何充分利用所得税优惠政策?
  • 挂靠、总分包业务如何进行财税处理才能满足各方需要?
  • 增值税背景下建筑业企业的在投标报价、成本管控、工程结算等各环节里,究竟还潜藏着哪些的风险点?
  • 如何上下配合、业务与财务部门联动搞好企业税务与成本管理工作?
  • 如何在保证低税负率下实现降低成本、增加企业的利润?等等

为此,我们将于5[b]月11[/b]-12日10日报到)在成都《个税/所得税/增值税新政策应用及筹划与社保缴纳常见疑难解析培训班》,本次培训共两天时间,分为以下五部分内容:
一、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应用及筹划
二、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及热点问题解析
三、社保费的计算与缴纳常见疑难解析
四、增值税经典业务梳理与新政策讲解
五、最新会计核算新政及税会差异处理
本次培训班由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b]师(CPA)、知名财税筹划专家李志远老师亲临主讲[/b]
欢迎各位新老朋友莅临参加!
中税惠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四月
课程特色
紧扣施工企业需求,无缝贴近工程实践,突出实际操作
 
培训对象
1、建筑、安装、劳务企业老板、财务总监、税务总监、合同管理、票据管理、法务部负责人、财务经理、税务经理;
2、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和涉税咨询顾问公司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鉴于本课程对公司模式与流程的巨大影响,强烈建议公司高管与财务高管决策人员等全员共同出席!!!
 
老师[b]·[/b]课程·提纲
 
授课导师:李老师[b][size=15][b][size=15][b][size=15][b][size=15][b][b][size=15]  [/b][/size][/b][/size][/b][/size][/b][/size][/b][/b][/size]
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知名财税筹划专家
授课时间:5月11-12日 
[b]个税/所得税/增值税新政策应用及筹划与社保缴纳常见疑难解析[/b]一、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应用及筹划
1.工资薪金所得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计算操作;
2.劳务报酬所得预扣法预扣预缴计算操作;
3.居民纳税人综合所得自行申报与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预扣预缴风险管控;
4.非居民纳税人工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缴申报计算操作;
5.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计算操作;
6.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计算操作;
7.全年一次性年终奖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或单独计税,如何筹划?
8.发放购物卡、交通补助和通讯补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9.向包工头支付的分包款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10. 如何确定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11.经营所得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12.经营所得可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等?
13.公司使用职工个人车辆、机械设备等,涉及哪些税种,应如何操作?
14.个税手续费返还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15.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16.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后相关财税处理;等。
二、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及热点问题解析
1.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最新规定;
2.个人零星经营业务如何认定? 
3.如何利用收据、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建筑业企业如何做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5.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政策的应用;
6.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解析与应用;
7.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新政策风险防范技巧;
8.所得税收入、会计收入与增值税收入的比较与协调;
9.分公司、子公司所得税政策的差异对比;
10.异地施工项目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政策
11.费用性支出的会计核算与所得税税前扣除;
12.赊购业务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13.异地施工分(子)公司设置的筹划;
14.如何避免被地方政府强制设立分(子)公司?等。
三、社保费的计算与缴纳常见疑难解析
1.员工社保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2.公司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3.特殊情况的缴费基数确定方法;
4.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的应用;
5.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社保问题;
6.临时工、季节工社保问题及财税处理;
7.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交社保能否列工资表处理人工费用?
8.社保相关的滞纳金、罚款风险条款规定;等。
四、增值税经典业务梳理与新政策讲解
1.如何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2.甲供工程简易计税的案例分析;
3.投标报价的原则与方法;
4.简易计税时为什么要按照10%的税率计算造价;
5.价外费用的涉税处理;
6.总分包模式下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的财税差异;
7.哪些省市规定差额纳税时材料费用可以扣除;
8.能否超范围经营并向客户开具发票?
9.混合销售业务的新规定及风险规避;
10.如何避免虚开发票?
11.不同施工项目间预缴增值税额、进项税额、差额纳税的规定;
12.砂石料采购与发票管理;
13.混凝土的采购与筹划;
14.园林绿化施工中进项税额的特殊抵扣方法;
15.自产苗木用于本公司绿化工程如何实现抵扣?
16.采购合同涉税条款设计及发票管理要点;等。
五、最新会计核算新政及税会差异处理
1.企业间占用、拆借资金财税处理;
2.个人与企业间无息借款的财税处理;
3.股东借款涉及到的主要风险;
4.利用包工头资金涉及到的税务风险及财税处理;
5.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差异的处理;
6.青苗补偿费、罚款支出等业务的会计和税务问题;
7.挂靠业务的税务规定、实务操作及挂靠方利润提取;
8.EPC总承包的增值税处理与会计核算;
9.配备操作人员与不配备操作人员设备租赁的税务与会计;
10. 建设单位以房抵工程款,应如何操作?
11.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农民工工资的财税操作;
12. 融资租赁业务的财税处理;
13.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信用减值损失、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损益等新会计科目的设置及应用;
14.新《收入》准则在建筑业企业的应用等。
 
报名事宜


1、培训费用:2980元/人
包含:培训、师资、教材、场地、会务服务、中餐,以及增值税发票;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2、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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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次套餐:8折优惠,11920元(含餐饮)
10人次套餐:7折优惠,20860元(含餐饮)
套餐期限:不设时限,可分次使用


3、缴费方式:报名截止日前将款项汇至公司账户


户名:河北易财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复兴路支行
账号:157 275 019


4、培训时间:5月11日-12日(10日报到)
5、培训地点:成都,具体地址提前一星期通知。
6、会务组联系方式:
会务咨询:18618488881(申老师)
教务咨询:18618468881(江老师)
网址:www.zhongshui18.com
邮箱:service@zhongshui1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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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中税惠通公司成立于二零一六年五月,坐落于中国的首都·北京,是一家业务涵盖教育培训、行业研究、咨询服务等。
二零一八年十月中税惠通全资子公司“河北易财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河北成立。
我们一直探索为建筑企业提供最科学、最实用的培训课程,经过多年实践与总结,已形成了从战略到执行的完整课程体系,涵盖了新政策/新市场/新技术等知识普及、建筑企业财税管理难点问题深度解析与应对策略等课程。目前参加培训的建筑企业管理人员已超过2万人,满意率接近100%。
中税惠通公司将深耕建筑业,积极创新,开拓进取,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而奋斗,力争通过十年努力成为全球领先的建筑业综合服务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