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中入职职工个税如何代扣代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即纳税人如果5月份入职,则扣缴义务人发放5月份工资扣缴税款时,减除费用按5000元计算;6月份发工资扣缴税款时,减除费用按10000元计算,以此类推。

案例:张大志于2019年3月底从原单位辞职,该员工最后一个月工资于4月发放。于2019年4月该员工加入另一新单位,当月工资也是下月发,每月个税计算如下:

原单位在发放工资时计算应扣缴个税:

1 月份:(10000-5000-1500-1000)×3% =75 元;

2 月份:(10000×2-5000×2-1500×2-1000×2)×3%-75 =75 元;

3 月份:(10000×3-5000×3-1500×3-1000×3)×3%-75×2 =75 元;

4月份:(10000×4-5000×4-1500×4-1000×4)×3%-75×3 =75 元;

新单位在发放工资时计算应扣缴个税:

5月份:(12000-5000-1800-1000)×3% =126 元;

6月份:(12000×2-5000×2-1800×2-1000×2)×3%-126=126 元;

7月份:(12000×3-5000×3-1800×3-1000×3)×3%-126×2=126元;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上述案例中,如果张大志符合上述情形之一,比如“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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