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下调前的采购事项筹划

一、已经在手的采购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月1日税率下调时,企业在之前采购时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4月1日后继续在销项税额中抵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只要在开票360天内认证或勾选确认,正常申报抵扣即可。

二、已经发生采购业务尚未拿到发票的处理

参照以往税率下调时对开具发票的要求,企业在4月1日之前发生的采购业务,销售方纳税义务时间在4月1日之前的,应该按照原税率(16%)申报缴纳增值税并给采购方企业按16%税率开具发票;销售方纳税义务时间在4月1日之后的,应该按照新税率(13%)申报缴纳增值税并给采购方企业按照13%开具发票。

建筑财税李志远建议,为了避免购销双方产生争议和纠纷,采购方尽量在4月1日前尽快结算并取得采购发票;暂时不能取得发票,如果纳税义务时间属于4月1日之前的,应该由销售方承诺未来提供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暂时不能取得发票,如果纳税义务时间属于4月1日之后的,应该和销售方协商,将原交易价格做适当的下调,提供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可以参看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

三、已签订未履约合同应该适当调整采购价格

按照原16%税率做采购预算并已经签订但未执行的合同,购销双方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可以针对已约定合同金额按照新税率进行测算并适当调整。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税率下调,已签订合同金额是否改变?是否能改变?属于购销双方的商业行为,财税文件中不会做出规定。也就是说,已签订合同金额能否改变、怎么变,完全取决于企业的议价能力。

从利润的角度来看,增值税税率调整对企业的影响主要是不含税买价和附加税费。根据建筑财税李志远的测算,如果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附加税率之和为12%,按照16%税率原定价100元(含税价),在税率下调到13%后,应该相应下调到97.05元(13%税率、价税合计)。

如果是简易计税项目,取得增值税普票,取得价税合计100元的16%的发票和价税合计100元的13%的发票,成本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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